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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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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业主们表达诉求和相关意愿,为业主的利益服务,代表着业主的主要利益。具体来说有以下方面的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职责:

概括来讲,该方面业委会主要职责为召集业主大会,选定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并与之签订服务合同,监督其工作。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2、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3、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6、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7、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8、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9、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10、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在什么条件下召开?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满两年的,该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事处、乡镇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事处(乡镇);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事处(乡镇)应当组织召开。

事处(乡镇)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事处(乡镇)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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